辉县市人民检察院在辉县市“庆七一”演讲大赛中喜获佳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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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2025年“守护消费”铁拳行动典型(diǎnxíng)案例(第二批)
案例一: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查处新乡市某石化(shíhuà)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
2025年4月1日,新乡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对新乡市某石化(shíhuà)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(de)9号加油枪、13号加油枪的加油机主板疑似具有修改计量数据(shùjù)和税控(shuìkòng)数据的功能。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测试,涉案加油机主板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;经加油机主板生产厂家鉴定,涉案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与出厂原始计量程序不一致,已被篡改(cuàngǎi)。经查,本案违法所得(suǒde)为351025.4元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计量法(jìliàngfǎ)》第十六条和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(jiāndūguǎnlǐ)办法》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,2025年6月4日,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三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(shíshīxìzé)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(xíngzhèngchǔfá)。
案例(ànlì)二:新乡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特种设备案
2025年2月24日,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,称当事人车间的(de)叉车(chāchē)(chāchē)无牌无证且(qiě)从未(cóngwèi)年审(shěn),叉车司机常年(chángnián)无证驾驶,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。经查,当事人使用(shǐyòng)的1台型号为CPC的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,该叉车是当事人2021年从山东临沂购入,2023年随当事人搬迁到新乡市。当事人在未按照《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》的要求对叉车定期(首次)检验、未办理使用登记、人员无证的情况下将叉车投入使用,主要用来搬运较重的商品或机械设备,使用期间(qījiān)未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。案件办理期间,当事人接到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》后,立即停用(tíngyòng)了涉案叉车,对叉车依法进行检验并办理了使用登记,其违法行为已整改(zhěnggǎi)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(tèzhǒngshèbèi)安全法》第十四条(shísìtiáo)、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。2025年6月4日,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三: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查处梁某某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(wèijīng)认证案
2025年1月15日(rì),封丘县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对梁某某的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,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2辆(liàng)电动自行车,产品型号:TDT3169Z,合格证显示充电(chōngdiàn)方式:车载式,而现场发现皆为分体式充电,与合格证不一致。经查,当事人于(yú)2024年12月从封丘县某电动车代理处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共(gòng)2辆,货值金额4000元,截至查处时未售出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(guīdìng)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。2025年2月(yuè)19日,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(yījù)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五十四条(dìwǔshísìtiáo)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四: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古固寨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(diàndòng)自行车(zìxíngchē)案
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(zhuānxiàng)检查中,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辆电动自行车的(de)电池仓里面有突出物,周边打孔,轻易可拆,拆掉后,原本限制(xiànzhì)安装4块12V电池,可以换装4块20V电池,不符合(fúhé)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(jìshùguīfàn)》(GB 17761-2018)的要求。经查,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沿途推销的商贩处购进上述(shàngshù)电动自行车3辆,随车提供有纸质(zhǐzhì)产品合格证,经查询,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随车纸质合格证一致。截至查处时(shí),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(zhī)规定。2025年2月7日,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五: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查处新乡市某(mǒu)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2025年4月1日,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,称当事人经营的拼(pīn) 多(duō) 多网店(wǎngdiàn)内有一款“免蒸即食方便冲泡米饭”产品,其广告宣传称“四川大学研究所联合研制(yánzhì)”,该(gāi)宣传没有依据。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(diàochá),经查,当事人主要从事(cóngshì)生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,该商品广告页是工作人员自己制作的,没有广告宣传和制作费用,当事人无法提供“四川大学研究所联合研制”的证明材料。该广告约于2025年3月初发布,目前已删除(shānchú),至删除时共销售9单,销售金额112元(yuán),期间当事人称未收到有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等情况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(le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食品(shípǐn)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(guīdìng)。2025年6月10日,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六:长垣市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查处长垣县(zhǎngyuánxiàn)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
在长垣市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组织的(de)监督抽查中,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(fùhéféi)经检验,所检验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,判定为不合格(hégé)。当事人申请复检,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。经查,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是从(shìcóng)山东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,共购进7吨,货值金额19600元。截至查处时,涉案复合肥料已销售完毕,违法(wéifǎ)所得700元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2025年(nián)5月22日,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(dìwǔshí)条之规定对(duì)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七: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燃气(ránqì)有限公司第四供应站销售(xiāoshòu)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
当事人(dāngshìrén)销售的(de)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(diàoyāqì)(diàoyāqì)经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,检验结论为调压静特性项目不(bù)符合GB35844-2018标准,判定为不合格。经查,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(chù)购进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(规格型号:JYT0.6L-A)共96只,货值金额1248元,其中6只被抽检单位购买,其余90只退回流动商贩处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5年(nián)4月2日(rì),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八:延津县(yánjīnxiàn)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快餐店加工销售掺假掺杂的(de)食品案
延津县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联合延津县公安局对当事人(dāngshìrén)进行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正在(zài)制作(zhìzuò)驴肉火烧,店内有卤肉制品(ròuzhìpǐn)24公斤,分别用真空袋独立包装,其中一包的标签(biāoqiān)上有马肉字样。经询问,当事人承认在加工驴肉火烧时,将卤驴肉、卤香猪肉(zhūròu)、卤香马肉片切片掺混后,当做驴肉火烧的馅料使用,在当事人的驴肉火烧加工区(jiāgōngqū)发现有已切好的掺混肉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卤肉制品进行委托检验,经检验,送检样品分别检测出猪、马、驴成分。经查,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,从河北省焦某某处购进了卤香猪肉、卤香马肉用于加工销售驴肉火烧。截至查处时,当事人使用卤制(lǔzhì)猪肉和卤制马肉共加工销售驴肉火烧125个,销售金额(jīné)1125元。
当事人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和小摊(xiǎotān)点管理条例(guǎnlǐtiáolì)》第十五条之规定。2025年4月18日,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(dìsìxiàng)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九: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(cháchǔ)新乡市卫滨区某(mǒu)办公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
2025年3月13日,新乡市(xīnxiāngshì)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,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(fāxiàn)其(qí)经营场所货架(huòjià)上及仓库(cāngkù)内存放有“南孚”牌电池1996粒,其中5号电池1168粒、7号电池828粒,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,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。经查,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入南孚5号电池1440粒,南孚7号电池960粒,当事人无法(wúfǎ)证明其所售(suǒshòu)的“南孚”电池为合法取得,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,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440元。
当事人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。2025年4月18日,新乡市(xīnxiāngshì)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十:获嘉县(huòjiāxiàn)(huòjiāxiàn)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百货零售店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案
2025年5月23日,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,发现该店销售(xiāoshòu)(xiāoshòu)的奥特曼塑胶(sùjiāo)儿童玩具1个;无线(wúxiàn)插排(chāpái)1个;台球玩具1个。其中奥特曼塑胶儿童玩具和台球玩具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(rènzhèngbiāozhì),无线插排标注有CCC认证标志,生产厂家为普宁市某电器配件厂,经现场(xiànchǎng)查询,普宁市某电器配件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处于撤销状态。经查,当事人分别从安阳、新乡等地购进涉案儿童玩具、无线插排并进行销售,本案货值金额2150元,违法所得2085元。
当事人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2025年6月20日,获嘉县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

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2025年“守护消费”铁拳行动典型(diǎnxíng)案例(第二批)
案例一: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查处新乡市某石化(shíhuà)有限公司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案
2025年4月1日,新乡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联合多部门对新乡市某石化(shíhuà)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(de)9号加油枪、13号加油枪的加油机主板疑似具有修改计量数据(shùjù)和税控(shuìkòng)数据的功能。后经内蒙古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测试,涉案加油机主板具有修改计量数据和税控数据的功能;经加油机主板生产厂家鉴定,涉案加油机主板运行的计量程序与出厂原始计量程序不一致,已被篡改(cuàngǎi)。经查,本案违法所得(suǒde)为351025.4元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计量法(jìliàngfǎ)》第十六条和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(jiāndūguǎnlǐ)办法》第五条第七项之规定,2025年6月4日,新乡市牧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九条第三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(shíshīxìzé)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(xíngzhèngchǔfá)。
案例(ànlì)二:新乡市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违法使用特种设备案
2025年2月24日,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,称当事人车间的(de)叉车(chāchē)(chāchē)无牌无证且(qiě)从未(cóngwèi)年审(shěn),叉车司机常年(chángnián)无证驾驶,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开展调查。经查,当事人使用(shǐyòng)的1台型号为CPC的内燃机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,该叉车是当事人2021年从山东临沂购入,2023年随当事人搬迁到新乡市。当事人在未按照《场(厂)内专用机动车辆 安全技术规程》的要求对叉车定期(首次)检验、未办理使用登记、人员无证的情况下将叉车投入使用,主要用来搬运较重的商品或机械设备,使用期间(qījiān)未造成特种设备安全事故。案件办理期间,当事人接到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》后,立即停用(tíngyòng)了涉案叉车,对叉车依法进行检验并办理了使用登记,其违法行为已整改(zhěnggǎi)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(tèzhǒngshèbèi)安全法》第十四条(shísìtiáo)、第三十三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。2025年6月4日,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三: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查处梁某某销售列入目录内产品未经(wèijīng)认证案
2025年1月15日(rì),封丘县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对梁某某的电动车销售店进行监督检查,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2辆(liàng)电动自行车,产品型号:TDT3169Z,合格证显示充电(chōngdiàn)方式:车载式,而现场发现皆为分体式充电,与合格证不一致。经查,当事人于(yú)2024年12月从封丘县某电动车代理处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共(gòng)2辆,货值金额4000元,截至查处时未售出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(guīdìng)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。2025年2月(yuè)19日,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(yījù)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五十四条(dìwǔshísìtiáo)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四: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县古固寨镇某车行销售不合格电动(diàndòng)自行车(zìxíngchē)案
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电动自行车专项(zhuānxiàng)检查中,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3辆电动自行车的(de)电池仓里面有突出物,周边打孔,轻易可拆,拆掉后,原本限制(xiànzhì)安装4块12V电池,可以换装4块20V电池,不符合(fúhé)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(jìshùguīfàn)》(GB 17761-2018)的要求。经查,当事人于2024年9月从沿途推销的商贩处购进上述(shàngshù)电动自行车3辆,随车提供有纸质(zhǐzhì)产品合格证,经查询,涉案电动自行车的产品合格证和随车纸质合格证一致。截至查处时(shí),上述电动自行车尚未销售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(zhī)规定。2025年2月7日,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五: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查处新乡市某(mǒu)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广告案
2025年4月1日,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,称当事人经营的拼(pīn) 多(duō) 多网店(wǎngdiàn)内有一款“免蒸即食方便冲泡米饭”产品,其广告宣传称“四川大学研究所联合研制(yánzhì)”,该(gāi)宣传没有依据。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调查(diàochá),经查,当事人主要从事(cóngshì)生产和销售预包装食品,该商品广告页是工作人员自己制作的,没有广告宣传和制作费用,当事人无法提供“四川大学研究所联合研制”的证明材料。该广告约于2025年3月初发布,目前已删除(shānchú),至删除时共销售9单,销售金额112元(yuán),期间当事人称未收到有消费者反映身体不适等情况。
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(le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食品(shípǐn)安全法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(guīdìng)。2025年6月10日,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以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六:长垣市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查处长垣县(zhǎngyuánxiàn)某农资经销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案
在长垣市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组织的(de)监督抽查中,当事人销售的某品牌复合肥(fùhéféi)经检验,所检验项目中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要求,判定为不合格(hégé)。当事人申请复检,复检结果仍为不合格。经查,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是从(shìcóng)山东某肥业股份有限公司购进,共购进7吨,货值金额19600元。截至查处时,涉案复合肥料已销售完毕,违法(wéifǎ)所得700元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2025年(nián)5月22日,长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(dìwǔshí)条之规定对(duì)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七: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乡市某燃气(ránqì)有限公司第四供应站销售(xiāoshòu)不合格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
当事人(dāngshìrén)销售的(de)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(diàoyāqì)(diàoyāqì)经省级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,检验结论为调压静特性项目不(bù)符合GB35844-2018标准,判定为不合格。经查,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(chù)购进涉案不合格批次的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(规格型号:JYT0.6L-A)共96只,货值金额1248元,其中6只被抽检单位购买,其余90只退回流动商贩处。
当事人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,2025年(nián)4月2日(rì),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(yījù)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八:延津县(yánjīnxiàn)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延津县某快餐店加工销售掺假掺杂的(de)食品案
延津县市场监督(jiāndū)管理局联合延津县公安局对当事人(dāngshìrén)进行检查时,发现当事人正在(zài)制作(zhìzuò)驴肉火烧,店内有卤肉制品(ròuzhìpǐn)24公斤,分别用真空袋独立包装,其中一包的标签(biāoqiān)上有马肉字样。经询问,当事人承认在加工驴肉火烧时,将卤驴肉、卤香猪肉(zhūròu)、卤香马肉片切片掺混后,当做驴肉火烧的馅料使用,在当事人的驴肉火烧加工区(jiāgōngqū)发现有已切好的掺混肉。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案卤肉制品进行委托检验,经检验,送检样品分别检测出猪、马、驴成分。经查,当事人通过微信渠道,从河北省焦某某处购进了卤香猪肉、卤香马肉用于加工销售驴肉火烧。截至查处时,当事人使用卤制(lǔzhì)猪肉和卤制马肉共加工销售驴肉火烧125个,销售金额(jīné)1125元。
当事人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和小摊(xiǎotān)点管理条例(guǎnlǐtiáolì)》第十五条之规定。2025年4月18日,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《河南省食品小作坊、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(dìsìxiàng)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九: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(cháchǔ)新乡市卫滨区某(mǒu)办公文体用品批发部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案
2025年3月13日,新乡市(xīnxiāngshì)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,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,发现(fāxiàn)其(qí)经营场所货架(huòjià)上及仓库(cāngkù)内存放有“南孚”牌电池1996粒,其中5号电池1168粒、7号电池828粒,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,上述商品均为侵权商品。经查,当事人从流动商贩处购入南孚5号电池1440粒,南孚7号电池960粒,当事人无法(wúfǎ)证明其所售(suǒshòu)的“南孚”电池为合法取得,也无法联系到当时的供货人,本案违法经营额为4440元。
当事人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。2025年4月18日,新乡市(xīnxiāngshì)市场监督管理局(guǎnlǐjú)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》第六十条第二款(dìèrkuǎn)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案例十:获嘉县(huòjiāxiàn)(huòjiāxiàn)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获嘉县某百货零售店销售未经CCC认证的产品案
2025年5月23日,获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,发现该店销售(xiāoshòu)(xiāoshòu)的奥特曼塑胶(sùjiāo)儿童玩具1个;无线(wúxiàn)插排(chāpái)1个;台球玩具1个。其中奥特曼塑胶儿童玩具和台球玩具外包装上无CCC认证标志(rènzhèngbiāozhì),无线插排标注有CCC认证标志,生产厂家为普宁市某电器配件厂,经现场(xiànchǎng)查询,普宁市某电器配件厂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处于撤销状态。经查,当事人分别从安阳、新乡等地购进涉案儿童玩具、无线插排并进行销售,本案货值金额2150元,违法所得2085元。
当事人行为(xíngwéi)违反了《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》第二条之规定,2025年6月20日,获嘉县市场(shìchǎng)监督管理局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认证认可条例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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